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税[2003]9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2-10
实施时间: 2003-2-1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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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地税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应在2003年3月1日前将下列数据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1.2000年底以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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