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财法[2001]116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4-6
实施时间: 2001-1-1
法规类型: 房产税 营业税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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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财政各分局、市国税各分局(稽查局),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国税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01]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1、对我市市区(不含番禺、花都区,从化、增城市,下同)个人(包括外籍个人、港、澳、台同胞,下同)出租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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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根据穗地税发[2002]5号文的规定,在执行《转发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穗财发[2001]116号)时,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未达到税法规定的起征点的,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实,应依照现行税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