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苏州宏达制酶有限公司追加投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批复
发文文号: 苏国税函[2007]42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12-4
实施时间: 2007-12-4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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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上报的《关于苏州宏达制酶有限公司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请示》(苏州国税发【2007】19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苏州宏达制酶有限公司是由丹麦诺维信(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苏州市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于1994年12月在苏州太仓市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本3476.93万元,投资总额4350万元,经营期限为50年,经营范围是制造、加工、销售工业用酶。经2005年6月、2006年7月公司增资(二期),注册资本增至23674.445万元,投资总额增至47101.85万元,经企业申请,江苏省国税局以苏国税函[2007]290号文批复,同意对该公司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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