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劳社发[2007]19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沈阳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07-4-11
实施时间: 2007-4-1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433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员、各定点医疗机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现就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的要求和《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沈政发〔2001〕第5号令)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根据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变化可随时进行调整”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5......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