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劳社发[2007]3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7-23
实施时间: 2007-7-23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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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确保从业人员“应参尽参、应缴尽缴”,促进我市养老保险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确保广大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对养老保险扩面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从事自由职业人员,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可选择以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80%、90%为缴费基数。其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4050”人员还可选择60%为缴费基数。
  二、城镇居民低保户家庭成员、城镇居民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残疾人员(持残疾证及《残疾人免征滞纳金审批表》),在补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时,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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