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发[2005]338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16
实施时间: 2005-11-1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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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稽查局:
  针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下发以来,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反映出的一些具体问题,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国税局没有进一步明确之前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待售开发产品先出租再销售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先出租再销售”的业务,可分解为经营性租赁和销售开发产品两项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对外出租时,按经营性租赁有关规定确认租赁业务收入的实现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实际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计算缴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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