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政策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国税发[2005]340号
发文部门: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18
实施时间: 2005-11-18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IT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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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软件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管理,堵塞税收管理中的漏洞,针对目前我市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退税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随同整机销售的软件产品无法准确划分其软件与硬件部分的进项税额以及软件产品税收负担率过高等问题,现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第三条第(四)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对于随同整机销售的软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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