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沈劳社发[2007]20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4-17
实施时间: 2006-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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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分局,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各企业主管局(行办、集团、公司),中央、省、部队、外埠驻沈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6]8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通知》计发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涉及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做为计发基数时(含求历年缴费指数),一律使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在过渡期内按老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时,仍以省职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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