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明确价格行政处罚有关程序等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检[2003]142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3-4-25
实施时间: 2003-4-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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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物价局:
  在应对非典型肺炎等突发事件的特定时期,为稳定防治非典型肺炎医药用品和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经研究,现将价格行政处罚有关程序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以口头告知的方式履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
  二、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多收价款难以计算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按无违法所得处罚。
  三、对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可以由价格主管部门先行收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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