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证认[2003]91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3-10-10
实施时间: 2003-10-10
法规类型: 价格鉴证师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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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省会城市物价局(计委)价格认证中心:
  为了适应我国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工作发展需要,完善和规范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行为,提高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的素质,保证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现将《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是一项新的试点工作,各级价格认证中心要按照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的统一安排,认真、细致地做好这项工作。
  二、按照分工,各省级价格认证中心负责做好旧机动车价格评估鉴证人员资格认证前的业务培训工作,国家发改委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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