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府办发[2006]31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7-11
实施时间: 2006-9-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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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参保单位: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现将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中直、省属和市属国有改制破产企业中解除劳动关系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的,解除劳动关系后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住院医疗保险或接续住院医疗保险关系,实际累计缴费年限调整为男女均不得低于20年。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实际累计缴费年限调整为男不低于25年、女不低于22年。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医疗保险费2006年度仍按2005年度缴费标准执行,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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