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府办发[2007]4号
发文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7-2-26
实施时间: 2007-3-15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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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全覆盖的目标,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4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长春市城区居民住院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长府发〔2006〕11号)进行调整完善,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一)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调整为200元(连续缴费的缴费标准不再递减);中小学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和不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不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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