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计[2008]24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0-22
实施时间: 2008-7-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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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地税局××税务所票据登记簿
  2.票据收单
  3.××地税局××税务所代缴库税款备查账
  4.××地税局代缴库税款余额对账表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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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十九条中:“同时,为确保“专户”年末余额为零,在距年终5日内的结账期间,税务征收机关征收的待缴库税款,一律暂停向“专户”办理缴存手续。”的内容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