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国税所[2009]1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5-31
实施时间: 2009-5-3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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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规定确认实行跨地区经营分配预缴办法的总分机构,防止发生汇总纳税企业税款应分未分、少分以及漏征漏管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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