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5]144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8
实施时间: 2005-6-8
失效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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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四稽查局:
  你局《关于农村经济组织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穗地税稽四发[2005]10号)收悉。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规定,经研究,对你局反映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指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农村经济合作社、联合社、总社证件,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组织)和乡镇企业(指《乡镇企业法》第二条定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所得税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已经评税业户可否再作税务检查的问题
  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地方企业所得税评税问题的通知》(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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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二点之第二款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地税发[2007]6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0
实施时间:2007-1-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