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2]31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19
实施时间: 2002-12-1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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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以下简称4号令)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企业允许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金为可提取呆账准备资产余额的1%,不足部分于年末补提,超过部分于年末冲回。
  二、金融企业申报呆帐损失,除提供4号令第九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应根据情况报送以下材料:
  (一)符合4号令第二条第(一)项的,需提交借款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销证明,法院或清算小组出具的清偿证明。
  (二)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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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四条、第五条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