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5]57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11-8
实施时间: 2005-11-8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93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13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提出要求如下:
  一、 根据《通知》规定,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直属单位按规定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上报市局审批;市局机关按规定进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上报总局审批。经总局(市局)审批后,纳入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依据北京市地方政策实行统一管理。
  二、根据《通知》规定,我市国税系统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