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提高后库存粮食升值款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95]财会字第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5-1-6
实施时间: 1995-1-6
法规类型: 其他会计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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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 6月10日起,适当提高国家定购粮食收购价格,粮食销售实行顺价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粮食储备局〔94〕财商字第 570号文件规定,现将粮食企业有关库存粮食升值款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一、国家储备粮食(即“五0六”和“甲字”粮,以下简称“国储粮”)升值款的处理
  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中设置“应交特准储备资金”明细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销售国储粮应上交的特准储备资金。
  企业应按1994年12月31日,库存国储粮的品种、数量和原定购价(即1992年度定购价)与计价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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