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财预[2002]110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10
实施时间: 2002-6-1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74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直属分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财预[2001]502号)精神,......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注:根据2006年2月9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现金退税问题的紧急通知》(京地税计[2006]48号)中“七、……本通知下发后,原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2002年联合发布的《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京财预[2002]1101号)文件中规定的现金退税办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