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协查《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6]25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13
实施时间: 2006-4-13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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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协查我局将于近日登报声明作废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附后)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局从即日起在日常管理及税收检查工作中加强对以上《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的协查, 如发现以上《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的线索应立即封存该发票,并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市局。
  二、凡取得以上《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作为记帐凭证,应向所在地国税局报告并要求开票方换开发票。
  附件:《要求进行协查的<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的发票代码及发票号码》
  200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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