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6-30
实施时间: 2006-8-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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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已经2006年6月1日市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费负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初次参保)
  初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个人账户金从缴费当月起划拨。单位新增初次参保人员缴费不满12个月突发重大疾病,经所在单位申报,社保经办机构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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