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农村地区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06]2696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6-11-30
实施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4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电网公司: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广播电视村村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79号)精神,现就广播电视运营用电价格政策通知如下:
  一、广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台(站)统一执行国家规定的非普工业类电价标准,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
  二、以上措施,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