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修订《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改价格[2004]2708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发文时间: 2004-11-29
实施时间: 2004-1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32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建设厅(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将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1810号)第三十条中“接到水费通知单15日内仍不交纳水费的,按应交纳水费额每日加收5‰的滞纳金”的规定删去。
  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