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计价检[2002]2606号
发文部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卫生部 总后勤部
发文时间: 2002-11-28
实施时间: 2002-12-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44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管理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为规范医疗机构的价格行为,提高药品、医用材料和医疗服务价格的透明度,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计委、卫生部、总后勤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决定,在全国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现将《医疗机构实行价格公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药品价格,省级及市(地)级......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