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跨区县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函[2007]11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7-2-28
实施时间: 2007-2-28
失效时间: 2010-5-7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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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期有纳税人反映,部分区、县(地区)、分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跨区县迁移等相关手续的时间较长,影响了纳税人的正常经营活动。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我市一般纳税人(含正式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下同)一经资格认定后,凡发生注册地址跨区、县(地区)变更并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原则上迁达地税务机关应当承认并延续其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企业在迁出地税务机关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以及经比对相符但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仅指执行先比对后抵扣政策的),应准予企业在迁达地税务机关继续申报抵扣税款。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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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本法规被如下法规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10]10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5-7
实施时间:20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