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8]24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31
实施时间: 2008-1-31
法规类型: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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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累计利润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在预缴申报时暂减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填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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