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2000]45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0-2-29
实施时间: 2000-2-29
失效时间: 2008-1-1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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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0年2月29日
  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财税字[1995[92号)中“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特制定本审批管理办法。
  一、小规模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销售的认定,比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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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根据 2008年1月17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8]9号)“三、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自2008年1月(税款所属)纳税申报期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2000]45号)停止执行;一般纳税人出口计算机软件等免税货物的申报审核手续仍按京国税[2000]45号的规定执行。”本文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