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付逾期履行债务的利息是否应属于征税范围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穗地税函[2004]117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8-4
实施时间: 2004-8-4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营业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375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你法院2004年7月2日关于民事裁定书([2000]越法执字第610号)所涉及应税问题的《公函》收悉,现就被执行人应支付的逾期履行债务利息是否应属于征税范围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中国南海石油联合服务总公司建设发展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履......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