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支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劳社局发[2009]7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09-1-13
实施时间: 2009-1-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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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劳动保障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在职或离退休人员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救济费。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供养直系亲属有关问题答复意见的函》(劳社厅函〔2004〕176号)的规定,女性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可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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