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穗地税发[2003]266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12-29
实施时间: 2003-12-29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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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地方税征管,根据地方税有关法规规定,现对近期我市地方税征管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造房屋确定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人的问题
  根据国土房管部门关于“对已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并领取了《建设用地批准书》而建成投入使用的房产(不包括临建房屋),虽未领取《房地产证》,但在房地产管理上,已视为产权明确的房产”的解释,对我局《关于明确一方出地一方出资建造房屋缴交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2]192号)中第一条第1点中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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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牵引车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3号)规定“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内没有记载载重吨位数的,应由车主提供该牵引车载重吨位数的有关资料作为载重依据”,现进一步明确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计税吨位:(一)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正证)内有记载 “核定载质量”的,按此吨位数计税;(二)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正证)内没有记载“核定载质量”的,可参照车辆缴交公路养路费的计费吨位数作为计税吨位;(三)车主不能提供缴交养路费的计费吨位的,按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正证)内的“总质量”作为计税吨位。

部分失效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07年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一批]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地税发[2007]245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11-6
实施时间:2007-11-6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第十条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穗地税发[2010]21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2-8
实施时间:2010-2-8
 

上述法规中根据穗地税发[2005]54号文件规定,通知中第十点自2005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根据穗地税发[2007]245号文的规定,本文第十点“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对牵引车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问题的通知》……按牵引车《机动车行驶证》(正证)内的(蓝色字体)失效;第一点所有的“(城市房地产税)”;第四点的“(涉外企业和外籍个人不适用本款规定,仍按照城市房地产税的规定执行)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发文文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3号
发文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0-9-30
实施时间:201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