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适用范围及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国税发[2003]28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03-12-29
实施时间: 2003-12-29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专题综合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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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2002年9月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以来,国家和省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怀和照顾。我省各地积极贯彻落实这些优惠政策,大力支持下岗人员再就业,但在执行政策过程中,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正确贯彻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现就有关新情况、新问题的处理明确如下:
  一、关于《再就业优惠证》(以下简称"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信息交换
  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当月新发放的《优惠证》,应在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工商、税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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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信息交换承办机构和人员情况表.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