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监[2003]9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03-9-25
实施时间: 2003-12-1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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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广东海关分署,海关总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央税收收入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对账工作,规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中央税收收入的监督管理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制定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税收收入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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