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范围、标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费[2008]20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8-6-27
实施时间: 2008-6-2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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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最近部分市、县就农民拆除旧房异地建新房的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收取范围等问题向省请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农民拆除旧房异地建新房的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收取范围问题。在农村旧村改造中,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农民拆除旧房,在新区异地建新房的,应严格按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00〕31号、浙价房〔2000〕156号)明确的“对在集镇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可适当收取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其中对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面积收取”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在合法建筑物上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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