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信息共享平台上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15
实施时间: 2009-9-1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5064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车船税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我局推进车船税信息化建设的重点项目,是实现车船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手段。经过半年多的开发建设,平台即将上线运行,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1、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当月代收代缴的税款,应于次月十五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解缴,遇节假日可以顺延。
  2、对保单多投退保及作废的,在申报前,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可以自行批改;在申报后,对已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税款作退税处理,车船税纳税人可持加盖有保险机构业务章的作废保单复印件等相关资料到保险机构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税。
  3、纳税人投保交强险时,在异地(指宁波市以外)已缴纳车船税并能当场出示完税凭证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