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关于沪Ⅳ车用汽、柴油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发改价管[2009]18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1-9
实施时间: 2009-11-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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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石化上海石油分公司、中石油上海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上海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9]295号)的规定,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现就本市沪Ⅳ车用汽油(DB31/427-2009)和车用柴油(DB31/428-2009)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90号汽油和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8280元和7600元。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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