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2]12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2-9-29
实施时间: 2002-9-29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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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和省级人民政府的决定,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不断增多。目前,全国己有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2个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体现了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对税务机关的高度信任和充分肯定。最近,国务院领导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问题作出明确指示,要求税务机关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做好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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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8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23-5-26
实施时间:2023-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