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价费字[1992]253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2-6-4
实施时间: 1992-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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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6月4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中央管理的人事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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