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函[2009]120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22
实施时间: 2009-10-22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73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3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时,应报送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变动率资料。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应对其销售额变动率和增值税税负变动率先进行预评估,指标正常的,可办理退税手续;指标异常的,应暂停......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