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国债还本付息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国债字[1992]3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2-5-12
实施时间: 1992-5-12
失效时间: 2003-1-30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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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992年是我国到期国债兑付的又一个高峰年,到期国债种类多、数量大、利率和计息期复杂,各地区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做好今年的兑付工作。为便于各地部署工作,现将财政部门办理1992年到期国债兑付的若干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1.财政部门所属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国债服务部、事务所等均可做为财政部门的兑付网点办理到期国债的兑付业务。邮电部门、投资银行办理兑付可做为财政部门的代办点,直接与同级财政部门办理兑付资金的拨付及已兑付国债券的解缴。
   2.财政部门的兑付网点、代办点办理兑付业务,帐务处理及实际兑付办法按(90)财国债字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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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