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0]17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00-10-18
实施时间: 2000-10-18
失效时间: 2003-6-30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16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单位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并规范单位银行账户,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本办法印发前各级国家税务局已开设的银行账户,应按本办法进行清理整顿,清理整顿期限至2000年12月20日。各地应于12月30日前,将本单位清理整顿后的情况和本系统的汇总情况报送总局。本单位的情况包括单位保留的银行账户数量、开户行名称、开户单位全称、账号、资金性质。
  附件:
  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银行账户的管理,确保各......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废止:
标题: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国税发[2003]79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03-6-30
实施时间:2003-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