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2004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人事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4-7-26
实施时间: 2004-7-26
法规类型: 会计初中级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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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
  根据2004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情况的统计分析,经与财政部有关部门协商,现将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会计专业中级资格经济法、财务管理、实务(一)、实务(二)4个科目和初级资格经济法基础、会计实务2个科目均为60分,上述科目试卷满分均为100分。
  二、请各地在检查验收工作的基础上,按上述合格标准对相应级别、科目的考试人员合格成绩进行复核,并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机构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将统计结果按附表要求逐项填写,于8月10日前送我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备案,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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