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价费字[1992]19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物价局
发文时间: 1992-4-28
实施时间: 1992-5-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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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关于发布外交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
1992年4月28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3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外交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护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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