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银办发[2002]126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02-5-21
实施时间: 2002-5-21
法规类型: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05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着精简、效能原则设置会计事后监督机构,不搞“一刀切”。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和已实行会计核算管理“四集中”的地(市)中心支行可先设立事后监督中心。事后监督人员可在各分支行现有人员中调配或从下级行抽调组成。
  附:
  中国人民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控制,提高会计核算质量,保障资金安全,根据《中国人......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