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税务局转发《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税三[1992]112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2-1-1
实施时间: 1992-1-1
法规类型: 房产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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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税务局(粤税发[1991]403号)《关于房产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企业职工宿舍在房改中,已出售给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房产,虽未冲减企业固定资产,但产权已办理转移的计征房产税问题,仍按市局税三[1991]149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
  二、旅业的房租收入系指客房的租金收入,仓储业的租金收入系指仓库出租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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