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地税发[2009]193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12
实施时间: 2009-10-12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法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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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重庆非居民税收管理的情况,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审批机关的确定
  根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审批的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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