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地税函[2008]549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9
实施时间: 2008-12-29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21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管一分局、涉外税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希认真落实。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的出具,不仅仅是加强国际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更是一国行使税收管辖权......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