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耕地占用税滞纳金计算起始日期的批复
发文文号: 琼地税函[2009]252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7-14
实施时间: 2009-7-14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阅读人次: 535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海口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契税及耕地占用税纳税期限的请示》(海口地税函[2009]8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因此,征收机关核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的次日为计算滞纳金的起始日期。如纳税人未进行纳税申报、或征收机关未核定其税款缴纳期限,其取得土......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