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发[2008]21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29
实施时间: 2008-12-2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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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回收经营废旧物资单位可继续使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但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二、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城乡居民个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及非经营性单位的废旧物资,可按下列要求自行开具收购凭证:
  1.项目填写齐全、内容真实、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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