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国税函[2009]3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2-11
实施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340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二)新办企业;
  (三)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