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地税发[2005]71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4-7
实施时间: 2005-4-7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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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3号,下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申请人开具税收证明时,应当按其收入或财产不同类别、来源,向收入来源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填写《申请开具税收证明表》(式样见附件)并附相关资料(各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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